上海法院:我國法律法規未禁止以數字藏品爲客體的發行和交易行爲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11月28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召开新聞發布會,發布《2024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和《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知識產權糾紛“楓橋經驗”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會上,普陀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涵蓋新業態保護、企業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等多個維度。

例如,在一起數字藏品买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陀區人民法院以开放、包容的司法視野,對數字經濟的法律邊界進行了有益探索。在一起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系統性思維提出“一攬子”解紛模式,在保護科技創新與踐行司法公正之間找到平衡。

案例1

認定數字藏品买賣合同效力 保護新質生產力——唐某宏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买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唐某宏通過網絡途徑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手機應用軟件中銷售數字藏品,唐某宏遂下載該應用軟件注冊成爲用戶。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唐某宏陸續在應用軟件上消費193598.08元購入數字藏品,並可以通過上海某科技公司構建的“天河鏈”區塊鏈鏈接地址對購入的數字藏品進行查看。2022年12月20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應用軟件的運營並要求全部买受人以購买的數字藏品價格的20%申請退款,唐某宏未予同意。現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停止應用軟件運營,唐某宏亦無法通過“天河鏈”區塊鏈鏈接地址查看已購买的數字藏品,故訴請主張上海某科技公司退回全部貨款193598.08元,依法賠償唐某宏損失,並主張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成都某數字科技公司、張某華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唐某宏與上海某科技公司關於數字藏品的交易行爲,符合买賣合同性質。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經法庭釋明,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數字科技公司、張某華共同返還唐某宏部分款項,訴訟費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數字科技公司、張某華共同負擔。對該調解協議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查後予以確認。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裁判要旨

數字藏品系Web3.0技術下萌生的新興數字產物,其基於區塊鏈技術,將特定作品生成唯一數字憑證,具有藝術特徵、唯一性、稀缺性等特點,享有交換價值和財產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徵。當前,我國法律法規未禁止以數字藏品爲客體的發行、交易行爲,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爲”的原則,以數字藏品爲標的物的买賣合同合法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履行依法服務保障新時代科技進步職能,保護新質生產力的典型案例。新質生產力是新技術革命和新產業革命時代場景下生產力呈現出的新質態,反映了中國社會先進生產力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人民法院准確把握定位,發揮司法保障功能,妥善處理遇到的新矛盾。本案以數字藏品爲切口,在肯定其法律層面有效性的基礎上,通過民事調解方式,成功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爭端,既在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背景下,對“數字+”形態的新型商品予以法律評價和適當保護,也切實落實了“楓橋經驗”,實現實質化化解矛盾,有力提升群衆獲得感、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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